保定源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源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安县高头管区毕家坊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06民初字2696号
原告:保定源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复兴中路185号。
法定代理人:李某,总经理。
被告:文安县高头管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廊坊市文安县高头管区***村村民委员会。
保定源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安县高头管区***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保定源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源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计2720元,由保定源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任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韩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