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165号
原告: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07837748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街道管理办公室***8号楼下大厅-1号厅。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6994892160,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乌丹镇清泉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需要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