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166号
原告: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07837748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街道管理办公室***8号楼下大厅-1号厅。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5月30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争议较大,疑难复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