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688号
申请人:***,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07837748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街道管理办公室***8号楼下大厅-1号厅。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翁***财政局的工程款9000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翁***财政局的工程款9000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二、*****名下位于××镇××#××厅的房产【证号:蒙(2021)翁***不动产权第0××6号】,**期限为三年;
三、将***所有蒙D9××**号卡迪拉克轿车一辆予以**,**期限为二年;
四、将***所有蒙DW××**号宝马牌轿车一辆予以**,**期限为二年;
五、将***所有蒙DW××**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予以**,**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暂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浩
人民陪审员 **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铉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