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3562号之一
申请人:红山区恒钛不锈钢制品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东段物资大楼一楼东侧大厅。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全***会***8号楼下大厅-1号厅。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红山区恒钛不锈钢制品经销处与被申请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2021)内0426财保16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为:06×××56)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3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红山区恒钛不锈钢制品经销处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为:06×××56)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为:06×××56)的冻结,解除金额为23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