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红山区恒钛不锈钢制品经销处、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财保168号 申请人:红山区恒钛不锈钢制品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2MA0NP5ED3M,住所地赤峰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078377748E,住所地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红山区恒钛不锈钢制品经销处于2021年08月04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3700.00元。申请人红山区恒钛不锈钢制品经销处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37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2150404412021300012)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红山区恒钛不锈钢制品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为06×××56),冻结金额为23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7.00元,暂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抒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