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6民初893号
原告:***,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清泉路南段路西行政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主任。
第三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全***会***8号楼下大厅-1号厅。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第三人: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东段路南三印集资楼。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依法受理原告***诉被告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0.00元,减半收取20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