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民终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3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证据不足,进而对赤峰金帝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3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雷 蕾 审 判 员 张淑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