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3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33号海光大厦6层D。
法定代表人:黄文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娜嫆,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戴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嘉捷(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河,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嘉捷(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8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期间,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兴
审判员 许 军
审判员 陈蓓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章逸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