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

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8执3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海光大厦**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金井湾海峡如意城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128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321275.03元、工程保证金356351.32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执行标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与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确认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799121元的范围内为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另行支付款项用于垫付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应付的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本案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820409元,经***同意,优先扣除诉讼费21792元、执行费19176元后,***确认领回执行款779441元,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此外,本院依职权调查了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船舶和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在限定期限内提供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但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或线索。现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20)闽0128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中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2020)闽0128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中厦门艺发装饰有限公司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