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8执1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麓云路100号兴工国际产业园12栋206室。
法定代表人:雷得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
法定代表人:赵宝生,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28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以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后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工商、不动产及证券。于2021年9月8日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9月24日向湖南省新宁县一渡水镇人民政府调取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在湖南省新宁县一渡水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代管账户中工作经费情况,发现2021年度被执行人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尚未到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在湖南省新宁县一渡水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经费及各种费用。
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7日,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15000元,该款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松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