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30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8号二期厂房201-B、202、203-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80948462C。
委托代理人:殷学斌,湖南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袁细美,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生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779044313W。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细美、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民终8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袁细美、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50000.00元、利息4124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850000.00元为基础,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4850000.00元还清之日止,按每年24%的标准,另行计算利息);被执行人袁细美、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袁细美、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330.00元、申请执行费50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2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袁细美、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袁细美有银行存款30452.07元(该款项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并划拨),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袁细美、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袁细美、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工商登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袁细美、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袁细美、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袁细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袁细美、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袁细美、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表示目前没有有效的财产线索提供,也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3月22日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袁细美、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袁细美、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袁细美、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明鹏
审判员 吴川义
审判员 吴石登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昭珣
书记员 龙 腾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