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8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80948462C),住所长沙市高新区麓云路**兴工国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住隆回县v>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8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21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1月14日、1月18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与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月19日,本院向隆回县金石桥镇杨垠村调查***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2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且未发现***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0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411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郁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左文涛

书记员倪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