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恢11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得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求,男。
被执行人:袁细美,女。
被执行人: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求。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29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湘01民终8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50000元,利息7235167元(前段利息4124700元,后段利息以借款本金4850000元为基数,按每年24%的标准,自2016年8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25日止的利息为311046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9364元(以89747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9年2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25日止),案件受理费73330元,执行费72274元,合计123501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求、袁细美、湖南惠龙兔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3501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廖金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