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5民初603号
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住所地:运城新绛县108国道南关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825MA0HHJ7P6Y。
经营者:李家喜,男,汉族,新绛县村民。
被告:山西北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浍滨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81113152644J。
法定代表人:李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颜政,男,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被告:***,男,成年,现住山西省晋城市。
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山西北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张俊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