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5财保21号
申请人: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高村乡张望村。
法定代表人:曹学键,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北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浍滨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经理。
申请人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北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路东分理处账号为***************中的存款6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担保人曹学键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新田支行账号为:**********存单中的2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同时为防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山西北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路东分理处账号为*************中的存款67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曹学键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新田支行账号为:**********存单中的2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彦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静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