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25民初637号
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新绛县108国道南关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李家喜,男,汉族,新绛县龙兴镇南关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
被告:山西北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浍滨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桐,男,汉族(系项目负责人),住侯马市新田路58号鞋帽西区4号楼322号。
被告:***,男,汉族,住新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振明,山西碧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山西北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以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4元,减半收取3827元,由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秦云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吉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