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25民初841号
原告: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新绛县三泉镇古堆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苗利,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北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市府路科技中心五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北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