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1125民初819号
原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冬冬,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月旺,系公司工程部负责人。
被告: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犬照,系村委主任。
原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于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5月26日承揽被告村修水井工程。2014年5月26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6月28日承揽被告村打土坝工程。上述两项工程完工后,被告验收并投入使用。2020年6月,双方结算,被告还应付原告水井工程款38277.46元、打土坝工程款231490.69元。原告历年催要,被告因账户无资金付款一直推诿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请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工程款269768.15元,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自2020年6月1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2021年7月20日利息为12592.26元),以上两项合计282360.41元;2、承担本案受理费。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1、《王家沟乡双耳则村修水井工程审核报告书》【包括《某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王家沟乡双耳则村修水井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建设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工程结算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场签证单》、《竣工验收证明书》、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某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一份,证明(1)《某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王家沟乡双耳则村修水井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委托单位: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手写“某峁”),工程名称:王家沟乡双耳则村修水井工程(手写“某峁自然村”),建设单位: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单位: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地点: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手写“某峁自然村”),工程内容: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编制单位:某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时间:2020年6月12日,送审金额:53590.92元、审定金额:38277.46元、核减金额:15313.46元;某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印章。《建设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处)均有印章或签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印章。(2)《工程结算书》工程名称:王家沟乡双耳则村修水井工程,建设单位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印章)与施工单位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进行了结算,工程造价:53590.92元。(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承包人(全称):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王家沟乡双耳则村修水井工程,工程地点: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工程内容:修水井,承包范围:合同内全部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4年5月6日、竣工日期2014年5月2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审定金额为准;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注意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竣工结算:经甲乙双方商议,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盖章):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名;承包人(盖章):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名章;签订时间:2014年5月2日;等;(4)《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名称:某峁自然村修井(水井),工程地点:井沟,结构类型:砖混,验收意见:工程量和签证相符、质量合格、同意验收,验收日期2020年5月8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签名;施工单位、单位负责人: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签名;等;
1-2、2020年8月26日《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据》一支,证明今收到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交来王家沟乡双耳则村修水井工程人民币38277.46元。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
1-3、2020年8月26日《某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一支,证明购买方名称: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销售方名称: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建筑服务*工程服务,价税合计:¥38277.46;备注工程名称:王家沟乡双耳则村修水井工程、工程地点: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
1-4、《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一份,证明开支内容:双耳则村某峁自然村修水井款,金额:38277.46元,村主任审批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批意见、村组负责人签字及报账员签字(处):均有签名、日期,村支书审批意见、代理会计审核意见及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意见(处):均空白;
2-1、《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打土坝工程审核报告书》【包括《某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打土坝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建设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工程结算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场签证单》、《竣工验收证明书》、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开户许可证》及某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一份,证明(1)《某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打土坝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委托单位: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手写“某峁自然村”),工程名称: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打土坝工程,建设单位: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单位: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地点: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手写“某峁自然村”),工程内容: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编制单位:某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时间:2020年6月12日,送审金额:312245.43元、审定金额:231490.69元、核减金额:80754.74元。某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印章。《建设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处)均有印章或签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印章。(2)《工程结算书》工程名称: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打土坝工程,建设单位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印章)与施工单位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进行了结算,工程造价:312245.43元。(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手写“某峁自然村”),承包人(全称):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打土坝工程,工程地点: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工程内容:打土坝,承包范围:合同内全部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6年5月28日、竣工日期2016年6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审定金额为准;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注意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竣工结算:经甲乙双方商议,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盖章):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名;承包人(盖章):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名章;签订时间:2016年5月26日;等;(4)《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名称:某峁自然村打坝,工程地点:管道沟,结构类型:土,开竣工日期: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5月10日;验收意见:工程量和签证相符、质量合格、同意验收,验收日期2020年5月8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签名;施工单位、单位负责人: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签名;等;
2-2、2020年8月26日《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据》一支,证明今收到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交来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打土坝工程人民币231490.69元。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
2-3、2020年8月26日《某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一支,证明购买方名称: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销售方名称: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建筑服务*工程服务,价税合计:¥231490.69;备注工程名称: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打土坝工程、工程地点: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
2-4、《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一份,证明开支内容:双耳则村某峁自然村打土坝工程款,金额:231490.69元,村主任审批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批意见、村组负责人签字及报账员签字(处):均有签名、日期,村支书审批意见、代理会计审核意见及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意见(处):均空白。
被告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未作任何形式的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法庭审理时,原告方作了如下陈述:
2014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修水井工程的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5月6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26日、合同工期共20天。2020年5月8日工程进行了验收,2020年7月15日进行了结算,结算工程总金额为53590.2元,审核是村委委托的,审定金额为38277.46元;自此该工程分文未付,此款原告方于2020年8月26日已开税票;还有证据挂账审批单、原告收据。2016年5月26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打土坝工程,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28日、竣工日期2016年6月28日、工期共30天。2020年5月8日进行了验收,2020年7月15日进行了结算,结算工程总金额为312245.43元,审核是村委委托的,审定金额为231490.69元;此款原告方于2020年8月26日已开税票,证据还有挂账审批单、原告收据;此款至今未付分文。双耳则村委是由双耳则、某峁、某坡三个自然村组成的,两个工程的工程地在某峁自然村。因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一次性付清,利息是以此算的。原、被告方已就工程验收并结算,被告至今欠原告的、但连账也没有挂上,所以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方陈述中与其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内容应予认定,无证据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定。据此可以认定如下事实:
2014年5月2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作为发包人的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被告位于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某峁自然村)的修水井工程,约定,承包范围:合同内全部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4年5月6日、竣工日期2014年5月2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审定金额为准;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注意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竣工结算:经甲乙双方商议,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后,于2020年5月8日进行了验收,《竣工验收证明书》中体现验收意见:工程量和签证相符、质量合格、同意验收。原、被告进行了结算,并均盖章确认了工程造价53590.92元的《工程结算书》。某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了作为建设单位的原告的委托,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了《某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王家沟乡双耳则村修水井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对送审金额53590.92元核减了15313.46元,审定该工程金额38277.46元。2020年8月26日,原告给被告出具了修水井工程人民币38277.46元的《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据》,并办理了价税合计38277.46元完税手续。村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组负责人及报账员均在双耳则村某峁自然村修水井款38277.46元的《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上签了名,但村支书、代理会计及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尚未签注意见。
2016年5月26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作为发包人的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被告位于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某峁自然村)的打土坝工程,约定,承包范围:合同内全部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6年5月28日、竣工日期2016年6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审定金额为准;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注意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竣工结算:经甲乙双方商议,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后,于2020年5月8日进行了验收,《竣工验收证明书》体现验收意见:工程量和签证相符、质量合格、同意验收。原、被告进行了结算,并均盖章确认了工程造价312245.43元的《工程结算书》。某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了作为建设单位的原告的委托,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了《某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打土坝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对送审金额312245.43元核减了80754.74元,审定该工程金额231490.69元。2020年8月26日,原告给被告出具了打土坝工程人民币231490.69元的《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据》,并办理了价税合计231490.69元的完税手续。村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组负责人及报账员均在双耳则村某峁自然村打土坝工程款231490.69元的《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上签了名,但村支书、代理会计及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尚未签注意见。
以上两项工程款共计269768.15元,被告尚未支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原告提起诉讼追索,责任全在被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69768.15元,并以269768.1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诉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5元,减半收取计2767.50元,由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双耳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向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尤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