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02民初2581号
原告:**,山西省柳林县人。
被告:**,吕梁市人。
被告:李×,吕梁市人。
第三人: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李×,第三人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年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贺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