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公司,宏基伟业与黄龙东泽公司,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1财保1号
申请人: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法定代表人:刘冬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石堡镇城区。
法定代表人:薛香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龙东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皂角寺。
法定代表人:吴金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龙东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的27163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龙东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的27163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魏宏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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