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631民初409号
原告: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法定代表人:刘冬冬,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山西晋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皂角寺。
法定代表人:吴金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石堡镇城区。
法定代表人:薛爱香,系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13日,住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8********。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贞贞,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2日,住青岛市崂山区香港,公民身份号码:37048XXXX9********。
第三人: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薛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被告***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贞贞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71.63万元及以271.6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三人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泽50MWp(一期2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场区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黄龙界头庙乡景家塬50MWp</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光伏并网发电项目25</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MWp场区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黄龙界头庙乡景家塬50MWp</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光伏并网发电项目25</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MWp场区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泽50MWp(一期2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场区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将项目的建筑工程与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在原告完成部分建筑与安装工程后,第三人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一致,同意原告退出上述项目的建设与安装,双方就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协议书》,确认第三人欠原告工程款6216300.99元,约定:1、在本工程顺利建设完成后,项目公司(***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功结算电费后,由项目公司代甲方(第三人)支付乙方(原告)350万元。2、剩余2716300.9元原则上在本工程电站出售后一次性结清,但如果短期内电站不能出售,在项目公司电费结算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被告于2019年5月就上述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进行了确认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在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并实现电费结算后,替第三人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向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二被告公司账户,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做出(2020)陕063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实现电费结算,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350万元。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就剩余271.63万元工程款向原告承诺“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时,我公司承诺在2021年10月31日之前,代北京国润向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剩余271.63万元工程款:1、除了已经保全的***泽350万元银行存款外,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立即解除对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查封。2、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后不得再对***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以及公司股权、资产等采取任何形式的限制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截留等等保全执行措施。3、除承诺书中确认的欠款金额之外,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另行主张任何形式的违约金、利息、赔偿金等其它费用”。原告按照承诺申请解除了保全,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做出(2020)陕0631财保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被告账户的查封措施。但被告却未按照承诺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
被告***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是代第三人北京国润履行付款义务,实际是委托代理关系。本案诉争的债务是原告与北京国润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北京国润承担还款责任,而被告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承诺书》中明确表述2021年10月31日前代北京国润向原告垫付剩余的271.63万元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被告承诺愿意代北京国润偿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仅构成代履行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仍是北京国润,应由北京国润向原告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
第三人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对原告提供的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真实性有异议,经核实,该信息真实,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黄龙界头庙乡景家塬50MWp</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光伏并网发电项目25</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MWp场区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泽50MWp(一期2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场区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黄龙界头庙乡景家塬50MWp</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光伏并网发电项目25</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MWp场区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补充协议》、《黄龙界头庙乡景家塬50MWp</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光伏并网发电项目25</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MWp场区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泽50MWp(一期2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场区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2020)陕063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2020)陕0631财保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承诺书》与被告提供的《承诺书》,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三人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泽50MWp(一期2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场区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泽50MWp(一期2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场区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和《黄龙界头庙乡景家塬50MWp</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光伏并网发电项目25</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MWp场区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黄龙界头庙乡景家塬50MWp</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光伏并网发电项目25</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MWp场区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1、本工程顺利建设完成后,项目公司(***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功结算电费后代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50万元。2、剩余2716300.9元,原则上在本工程电站出售后一次性结清,但如果短期内电站不能出售,在项目公司电费结算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泽2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和黄龙界头庙乡景家塬5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已实现全容量并网并实现电费结算。2020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时,***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10月31日之前代北京国润向山西杰隆、宏基伟业垫付剩余271.63万元工程款:1、除了已经保全的***泽350万元银行存款外,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立即解除对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查封。2、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后不得再对***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以及公司股权、资产等采取任何形式的限制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截留等等保全执行措施。3、除承诺书中确认的欠款金额之外,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另行主张任何形式的违约金、利息、赔偿金等其它费用。2020年10月29日,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双方结算,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向原告承诺在2021年10月31日之前代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剩余271.63万元工程款,故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原告作为权利人可以请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但被告未承诺对逾期利息承担付款责任,对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请求,原告可以向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
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71.63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271.6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71.63万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30元,减半收取计14265元,由被告***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岗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丽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