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尔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赖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尔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科尔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书面表示要求终结执行本案,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408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骞
审判员 王飞
审判员 张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