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4民初168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顺龙机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韧,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浩亮,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睿,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顺龙机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顺龙机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顺龙机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8788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4394元;反诉费5847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