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5630号
原告:新疆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商务大厦21楼2101-2110室(54区1丘120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新疆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新疆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