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昌中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8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宋建闽,男,汉族。
第三人:福建省武夷山市地方税务局
新疆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闽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华东实业(集团)有限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4500723.83元,已执行标的4405890.59元,未执行标的为94833.2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