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9民初1543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崇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新疆华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商务大厦21楼2101-2110室(54区1丘120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2.6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387.60元,由本院向原告***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