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4886号
原告:沧州渤洋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蒲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二九勘探队,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华浩天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渤洋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二九勘探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沧州渤洋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沧州渤洋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