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2民初5206号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二九勘探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华浩天际****。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女,198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二九勘探队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二九勘探队于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二九勘探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二九勘探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