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培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培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3民初5597号
原告:福建省培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经济开发区塘西园区A-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6036579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中芸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11871702X。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福建省培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要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培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培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引用主要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