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楚兴钢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5民初1910号之一
原告:河南楚兴钢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北段梧桐园**楼******。
法定代表人:杨劲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三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与中山大道交叉口东3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路守迁,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金雀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
负责人:李慧丽,职务:总经理。
被告:苏常青,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原告河南楚兴钢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苏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楚兴钢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楚兴钢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楚兴钢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1元,减半收取计1661元,由原告河南楚兴钢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红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