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5民初19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楚兴钢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北段梧桐园**楼******。
法定代表人:杨劲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三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与中山大道交叉口东3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路守迁,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金雀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
负责人:李慧丽,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常青,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楚兴钢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苏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豫0505民初19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苏常青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河南楚兴钢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苏常青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苏常青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红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