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都电力线缆有限公司

安徽明都电力线缆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六金民催字第2256号
申请人:安徽明都电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明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媛媛。
申请人安徽明都电力线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安徽EA/0100035991、出票日期为2009年11月27日、申请人(××)为安徽明都电力线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电技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行(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滨河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明都电力线缆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上述款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邵林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