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都电力线缆有限公司

安徽明都电力线缆有限公司、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2执2063号
申请人:安徽明都电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6685963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888号九溪江南园南荷园1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1852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明都电力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437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万思悦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义务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