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20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18583113。
法定代表人:喻XX。
申请执行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E1Q68Y。
负责人:沙X。
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敏峰,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嘉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F9BF62。
法定代表人:吴XX。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与佛山市嘉凯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1659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7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嘉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支付设计费、咨询费150418.3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0418.38元未付部分为本金,从2020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上述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79元,由佛山市嘉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316元。
本院于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因未成功送达,遂通过公告送达上述材料。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一)线上查控
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平安银行账户有17541974.04元,但该账户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本院无法进行扣划,上述款项平安银行在禅城区账户进行监管,用于保障案涉工程的复工交付工作。
(二)传统查控
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案涉项目也已停工。
本院发函给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函询案涉项目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自然资源局函复该项目因未办理确权,在自然资源局无法查询到房产登记信息。而且该项目属于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粤03执1862号。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佛山市嘉凯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未依法向本院申报公司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22年4月8日限制其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案件的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钱给付执行,佛山市嘉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支付设计费、咨询费150418.38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本院已限制其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206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截止2022年4月8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63705.48元(未包含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部分)。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寰
审判员 黄**日
审判员 陶 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蔡承忠
附1:当事人送达地址
申请执行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敏峰,联系电话:134××××2932,送达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中54号之13。
附2:当事人收款账户
开户行:工商银行广州五山支行
账号:3602××××7318
户名: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