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口镇人民政府、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6民初2142号
原告:*****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口镇三福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60037726474。
法定代表人:陈玉生,镇长。
被告: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49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18583113。
法定代表人:程东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口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口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口镇人民政府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口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口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黄文兴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超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