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6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羊城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沙大道31、39、59号,海珠区南洲***湾文华街110号首层、103二层,东风西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4909房。
法定代表人:**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禤宇杰,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羊城医院)(以下简称“口腔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厦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口腔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博厦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口腔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驳回博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博厦公司全额承担。事实与理由:1.遗漏博厦公司已明知31号物业存在消防设计无法达到规范要求的事实。博厦公司、口腔医院就设计合同涉及的物业在2013年就存在多次设计合作,最近一次博厦公司已就31号物业在2018年进行过施工设计,并根据施工图作出工程造价进行编制;合同签订以前博厦公司就对物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合同签订后,博厦公司在2019年7月29日函告口腔医院其在设计过程中遇到有关消防水、火灾报警控制室等若干问题与规范相抵触,通过设计无法解决。至此,博厦公司明知其设计文件无法达到办理开工、批准、报备的条件,出具给口腔医院可以据以施工的文件、图纸这一合同目的无法完成。在口腔医院无法解决31号物业无法完成消防硬性条件的前提下,博厦公司擅自履行合同因其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损失。2.博厦公司在本案中的设计工作的工程量与2018年的设计工作高度重合的事实未做认定、判断。本案纠纷涉及2019年7月26签订的8号合同与2018年8月9号签订的15号合同,合同主体一致、设计标的一致、设计范围一致。但一审法院未对上述两份合同所对应产生的施工图纸进行对比、审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部分仅对15号合同表述为双方均履行完毕履行。却没有查实8号、15号合同所约定的施工图设计阶段是什么?是否有重复?施工图的深化设计内容具体是什么?对应的工程量是多少?两份合同对应的施工图经对比后是否有新增的设计工作量?是多少?同一物业的设计是否存在重复?收费是否重复?二审法院应当就8号、15号合同对应设计工作的工作量进行全面对比,确定8号合同的实际工作量。3.一审法院采信广东舍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卫公司”)出具的博厦公司施工图纸符合建筑、消防强制性规范的意见不客观、不真实,一审不应采信。舍卫公司出具审查报告的流程不规范,被审查的图纸未经口腔医院流转就到了舍卫公司处,舍卫公司在审图资料不齐全、未收到首期款的情况下就出具审图报告,违反了图纸审查的规范性要求,同时不收首期款就出具审图报告的行为与常理不符。舍卫公司不可能否认自身的审查意见,其在本案中发表的意见不具客观性;作为审图合同的双方,舍卫公司已违反独立审图的原则将私下从博厦公司处取得图纸并开始审图工作,在本案中舍卫公司不可能否认自己基于审图合同完成的工作。对于将黄沙大道39号消防水池分享给31号使用是否符合消防规范的问题,口腔医院已充分论证并提供了依据,一审法院偏听博厦公司以及不具客观性的舍卫公司的意见,有失公平。综上,一审法院就博厦公司施工图是否符合设计仅仅采信丧失审查独立性,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舍卫公司一方的意见,不公平、不公正,也没有查清本案所涉图纸是否符合消防强制性规范的事实。4.合同已在2019年8月29日视为解除,博厦公司不能依据已经解除的合同请求付款,口腔医院无付款义务。双方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设计合同的三天后,即2019年7月29日,博厦公司致函口腔医院作出暂停设计的通知,2019年8月28日博厦公司就导致暂停设计的原因向31号物业所属街道寻求支持及解决方案,至今未能得到解决,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6.2条“暂停设计期限连续超过30天”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双方合同已经在2019年8月29日即告解除。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并判如所请。
博厦公司庭后通过书面形式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涉GZ32018DW(建)0015号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案涉施工合同设计图已解决了消防问题,为舍卫问题审查所认可,案涉工程的报建及施工非博厦公司能左右。
博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口腔医院向博厦公司支付设计费用249176.83元;2、判令口腔医院向博厦公司支付违约金37376.52元(其中,案涉设计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1.1条约定的违约金为12458.84元;案涉设计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1.2条约定的逾期支付违约金为24917.68元);3、本案诉讼费由口腔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6日,博厦公司(设计人)与口腔医院(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医大附属口腔医院黄沙大道31号整体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地点是黄沙大道31号,工程设计范围:室内外装修工程的水电、消防、通风、雨棚改造、外立面改造、化粪池和污水处理池等专业施工设计图。工程设计阶段:室内、室外装修、给排水、雨篷、外立面、化粪池和污水处理池改造施工图深化设计;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室内、室外装修施工图及设计单位需要提供资料,合同价款为249176.83元。设计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为3天。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电子邮件或刻录光盘。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0天。10.3.2合同预付款为74753.05元,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支付,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0天前支付。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合同价的5%;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用的违约金: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合同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预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附件1:施工图深化设计阶段,负责完成室内外装修、给水排水、钢结构、照明、消防、通风、暖通、电气工程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附件4: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具体支付时间: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10.3.2条款约定支付完成给设计人;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10日内,发包人需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60%;3、设计人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并加盖出图章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需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同日,口腔医院(甲方、建设方)与广东舍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乙方、审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委托乙方承担广医大附属口腔医院黄沙大道31号整体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甲方需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及文件,在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后支付审查费。
2019年7月29日,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第三分公司向口腔医院发出《关于黄沙大道31号消防水及火灾报警设计有关事宜》的函件,告知由于该项目为改造工程,根据现有场地同时按照消防有关规范要求,消防工程设计中遇到有关消防水、火灾报警控制室等若干问题与规范相抵触,请贵司商定具体位置及满足消防有关规范设计条款要求后,我设计单位再进行下一步设计。
2019年9月25日,广东舍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广医大附属口腔医院黄沙大道31号整体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报告内容为经审查技术性符合要求,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可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损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技术性审查通过。同日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单中除建筑的初审发出日期为2018年8月5日,结构的初审发出日期为2019年8月11日,给水排水、给排水(消防)、电气(强弱电)、电气(消防)的初审发出日期均为2019年8月1日。
2021年2月3日,口腔医院收到博厦公司发出的《关于催收广医大附属口腔医院黄沙大道31号整体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费用的函》,要求口腔医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的90%即224259.15元。
一审另查,2018年8月9日,博厦公司(设计人)与口腔医院(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名称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黄沙大道31号维修项目,工程地点是黄沙大道31号,工程设计范围:室内装修图、雨篷改造、外立面改造、水电改造工程,工程设计阶段:室内、室外装修施工设计图。该合同已履行完毕。
一审庭审中,博厦公司、口腔医院均确认适用14.1.1条的情况是合同根本违约。博厦公司庭后称涉案合同的签订时间虽为2019年7月26日,但送审时间为2019年8月初,说明涉案项目的设计工作始于合同签订之前,实际是在2019年4月开始设计。口腔医院在收到博厦公司发出的《关于黄沙大道31号消防水及火灾报警设计有关事宜》的函件后,双方于现场确定了解决方案,具体为:将喷淋主管改由黄沙大道39号处引入,将黄沙大道31号中庭右侧原为X光室一改造为消防控制中心。口腔医院称其在2019年8月26日就31号项目所在地的多宝街道办事处寻求消防工作协调,但至今未解决并提交了《关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黄沙大道31号消防整改工程报建相关事宜请求支持的函》,博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口腔医院另称在2019年11月15日左右收到广东舍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图报告、意见书。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发函广东舍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向其了解博厦公司出具的施工图是否符合法律、国家及广东省的标准、规范及要求?是否符合报建的相关规范?博厦公司出具的施工图对消防水池的场地配置、火灾报警设计消防控制室是如何设计的?该设计是否符合消防设计规范?等问题,广东舍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复函我院,博厦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符合法律、国家及广东省的标准、规范及要求,由于口腔医院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文件,未能复核是否符合报建的相关规范。关于博厦公司出具的施工图对消防水池的设计,室内消火栓系统由地下室原有的144立方米消防水池和加压系统供水;喷淋系统由黄沙大道39号的消防水池和喷淋加压系统供水;该设计符合消防设计规范要求,无需提出审查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博厦公司与口腔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设工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从博厦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广东舍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复函来看,博厦公司已完成了全部的设计工作,该设计解决了黄沙大道31号的消防水及火灾报警存在的相关问题,并符合设计的相关规范,虽博厦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设计图交付给口腔医院,但从口腔医院收到博厦公司催款函至起诉前均未对催款函的内容提出过异议,一审法院有理由相信口腔医院已收到博厦公司的设计图,由于口腔医院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设计图纸最后未能施工的原因在于博厦公司,故口腔医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博厦公司支付设计费249176.83元。至于口腔医院抗辩合同目无法实现及双方合同已在2019年8月29日解除,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博厦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博厦公司与口腔医院均确认14.1.1条适用的情形是口腔医院根本违约,因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博厦公司基于14.1.1条要求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合同约定每日按千分之二的标准过高,一审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对违约金的标准酌情予以调整为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其中30%的预付款74753.05元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60%的设计款149506.10元从2021年2月3日起算,剩余10%的设计款24917.68元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2月17日起算,且违约**24917.68元为限,博厦公司主张从2019年8月1日起算,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羊城医院)向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49176.83元;二、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羊城医院)向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其中74753.05元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149506.10元从2021年2月3日起算,24917.68元从2022年2月17日起算,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24917.68元为限);三、驳回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一审受理费2799元,由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80元,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羊城医院)负担2519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口腔医院提交如下证据:广州医学院羊城医院住院部改造工程(结构工程)竣工图(封面、G31-G33)、《建筑设计文件》,拟证明黄沙大道39号消防水池的设计也是由博厦公司在2010年完成,该水池容量为223.08立方米(含墙体体积)。博厦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上述证据所涉及工程与本案诉争事宜无关联。39号消防水水池只是作为解决案涉31号工程消防问题的解决手段,通过将案涉31号的喷淋主管改由黄沙大道39号处引入,该设计已为舍卫公司所认可并通过施工图审核,且舍卫公司在复函中已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设工程)》16.2条款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30天。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口腔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口腔医院上诉认为博厦公司已经明知其设计文件无法达到办理条件,擅自履行合同由此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对此本院认为,博厦公司虽然向口腔医院发送《关于黄沙大道31号消防水及火灾报警设计有关事宜》,提出待口腔医院商定具体位置及满足消防有关规范设计条款要求后,再进行下一步设计,但是口腔医院在收到上述函件后,并未向博厦公司提出任何停止设计的意思表示,口腔医院的沉默行为应视为其并未同意博厦公司停止设计的意见,故博厦公司继续设计并最终完成设计工作并无不当,本院对口腔医院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口腔医院上诉认为博厦公司在本案中的设计工作的工程量与2018年的设计工作高度重合的事实未作认定、判断。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设工程)》后,博厦公司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设计,即可依约获得相应的设计费,至于该设计是否与其他合同的设计存在重复,并不影响口腔医院履行自身义务,故本院对口腔医院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口腔医院上诉认为广东舍卫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博厦公司施工图纸符合建筑、消防强制性规范的意见不客观、不真实,一审法院不应采信。对此本院认为,口腔医院与广东舍卫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委托后者对案涉施工图的审查。广东舍卫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其作出审查意见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口腔公司承受,一审法院采信广东舍卫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并据此认定博厦公司已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及解决了黄沙大道31号的消防水及火灾报警存在的相关问题,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至于口腔医院所述广东舍卫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查报告的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属于口腔医院与广东舍卫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其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的范畴,且口腔医院也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广东舍卫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审查意见,故本院对口腔医院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口腔医院上诉认为合同已在2019年8月29日视为解除。对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设工程)》虽然约定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30天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文意理解,暂停设计超过30天并不必然导致自动解除合同,而是达到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只有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情况下,合同才实际解除。该约定清晰明确,并不存在歧义。《关于黄沙大道31号消防水及火灾报警设计有关事宜》发出30天后,双方并无主张解除合同,故口腔医院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口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羊城医院)向被上诉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49176.83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羊城医院)向被上诉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其中74753.05元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149506.10元从2021年2月3日起算,24917.68元从2022年2月17日起算,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24917.68元为限);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99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80元,上诉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羊城医院)负担25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38元,上诉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羊城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