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10执2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49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18583113。
法定代表人:**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湾石路伟业大厦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6754855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芜湖鸿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伟业大厦01幢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UTY56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芜湖鸿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9425.03元,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芜湖鸿拓置业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芜湖鸿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结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3、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芜湖市湾沚区迎宾大道以北、火龙岗路以***?彩生活广场01幢01室、09室、10室、02幢04室的不动产,于2023年2月1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市湾沚区××道××路××广场××室××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查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4、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芜湖鸿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芜湖鸿拓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