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81执保151号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道福星中路169号福星国际金融中心1栋2**23-25层。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湘乡大道0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申请人:青岛汉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银河路336号1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存,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青岛科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391-1号36号楼4**201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4909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美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经济开发区步步高大道16号翰林居15栋1**17010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恒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先锋街道新湘***聚龙广场A栋3**29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申请人: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1-3幢454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根。
被申请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湘潭市施工图审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56号财***1号楼8-9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建电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格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汉尚电器有限公司、**存、***、青岛科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美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恒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施工图审查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建电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人民币29,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汉尚电器有限公司、**存、***、青岛科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美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恒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施工图审查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建电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人民币29,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