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执保623号之一

申请人: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昆仑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艳,总经理。

被申请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金星路八仙台社区**v>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湘0602执保6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现申请人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冰峰

人民陪审员  谭军觉

人民陪审员  何劲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