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510号之一 原告: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昆仑北路71-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999号******2栋2701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等。 原告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38元,减半收取7669元,由原告溧阳双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