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9292号
原告天烯(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徐塘路******。
法定代表人章正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正阳、俞天伟,杭州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来源。
委托代理人曹伟伟,公司员工。
被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县武康镇志远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理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建杰、姜玮,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烯(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烯(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烯(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烯(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1.5元,由原告天烯(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水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姚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