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天烯(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德清大万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9292号

原告天烯(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徐塘路******。

法定代表人章正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正阳、俞天伟,杭州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来源。

委托代理人曹伟伟,公司员工。

被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县武康镇志远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理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建杰、姜玮,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烯(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烯(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烯(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烯(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1.5元,由原告天烯(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水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姚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