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91民初10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460544356。
法定代表人:周朝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男,汉族,1992年3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蒿路8公里(鹅颈关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3952981A。
法定代表人:薛光钱。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赣0191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568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568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568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黄文亮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