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91民初1074号
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460544356。
法定代表人:周朝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男,汉族,1992年3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蒿路8公里(鹅颈关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3952981A。
法定代表人:薛光钱。
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56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5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3元,由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文亮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