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2民初565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3952981A,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蒿路8公里(鹅颈关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薛光钱,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蒲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