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5民初1203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
被申请人: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东晖育才苑6幢1单元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0699X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时间公园三期E16栋二单元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35200734。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犹县人,住上犹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79419元,申请人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23010485201900004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价值相当于79419元的财产。
申请费81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