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2行审313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第19220320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1805.8元及自履行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21805.8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审查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撤回第19220320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戴晓红
审判员 陈小凤
审判员 刘 妍
书记员 项 金
书记员 黄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