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网华中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舒国光、***、武汉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网华中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海、***、武汉天齐诚科技有限公司、**、焦玫瑰、武汉合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江汉立保字第00176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舒国光,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武汉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国光。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湖北国网华中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国利。
被申请人夏海,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武汉天齐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焦玫瑰,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武汉合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舒国光、***、武汉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网华中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海、***、武汉天齐诚科技有限公司、**、焦玫瑰、武汉合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舒国光、***、武汉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网华中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海、***、武汉天齐诚科技有限公司、**、焦玫瑰、武汉合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舒国光、***、武汉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网华中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海、***、武汉天齐诚科技有限公司、**、焦玫瑰、武汉合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舒国光、***、武汉吉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网华中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海、***、武汉天齐诚科技有限公司、**、焦玫瑰、武汉合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