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民终1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
诉讼代表人:XX荣,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立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三区138幢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立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由上诉人义乌市北苑街道下里角塘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淑馨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虞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