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泉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北泉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鄂1222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毛成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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